一、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二)交付的房屋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的;(三)自交付首位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户数比例达到 百分之三十的。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各相关政府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各自职责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养犬、妨碍交通、堵塞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等行为,对住宅小区内出租房屋进行登记管理,指导住宅小区的技防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住宅小区出入口和周边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
(三)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的指导监督,监督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民政设施建设;
(四)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经费审核、拨付等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服务人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人价格违法行为;
(六)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用房、停车位等配套设施的规划监管及规划核实工作,协助收缴、续交、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协助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登记;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毁坏绿地以及违反城乡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什么时间续交
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建部165号令)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费标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次交存标准
多层住宅(六层以下含六层;砖混、框架) 按50元/㎡;
电梯住宅按70元/㎡;
动迁安置房按11.25元/㎡;
出售公有住房(房改房)按15元/㎡预收十年维修资金。
临街单体商业网点、写字楼等排水与住宅区排水系统共用的按25元/㎡(只负责小区道路、排水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标准
多层住宅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30元/㎡续交;
电梯住宅按房屋建筑面积40元/㎡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