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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懂球帝手机版印发《懂球帝手机版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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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政发(2006)19号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懂球帝手机版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一日


懂球帝手机版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2006年4月11日发布   2012年10月30日修订   2019年11月22日修订  2026年1月15日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促进懂球帝手机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辽宁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懂球帝手机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懂球帝手机版行政区域内进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划分雷电易发区域及其防范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监督管理。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工作,由各专业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的监测,提高雷电灾害预报的准确性和服务水平。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监测、预报雷电灾害所需要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三)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和计算机网络系统;

(四)国家规定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雷电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八条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主动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并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未按气象主管机构要求上传至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雷电防护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雷电防护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雷电防护装置。

第十三条 雷电防护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的雷电防护产品。

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鉴定。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各级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实施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防雷建筑物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被检查单位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三)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雷电防护产品的。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雷电防护装置,是指由接闪器(包括避雷针、带、线、网)、引下线、接地线、接地体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直击雷性能的专业系统,或者由电磁屏蔽、电涌保护器等电位连接、共用接地网以及其他连接导体构成的具有防御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专业系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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